这些规定包括:
——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在市教育局统一组织下进行,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组织招生。
——各县(市)区、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和规定的计划类别、比例及招生范围进行招生录取,严禁无计划和超计划招生。
——严禁普通高中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招收新生。任何学校不准提前与考生及其家长签订招生录取协议,不准提前收费,不准为抢优生承诺降低收费标准。
——禁止单位和个人误导、包办、干涉考生填报志愿。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限制考生按市教育局规定的2008年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填报学校范围,无权更改考生志愿。
——未经市教育局审批,各普通高中不得擅自发布任何形式的招生广告和中考、高考成绩。
—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实施普通高中招生“阳光工程”,保证普通高中招生过程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。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,向社会发布普通高中招生信息,做到招生政策、招生计划、录取标准、录取结果、招生咨询和投诉办法、收费标准、违规处理结果“七公开”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